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其核心是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不得发送商业短信,并实现了举证责任倒置、强化端口管理等变革,旨在根治垃圾短信扰民问题。
新规的核心内容与亮点
1. 强化“明示同意”机制:新规明确要求,任何商家或短信发送方在未经接收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,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彻底杜绝了过去通过用户协议“默认同意”的规避手段。
2. 实行“举证责任倒置”:新规规定,短信发送方必须留存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的凭证,且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。如果无法提供证据,则视为违规发送。这改变了以往用户需自行举证投诉困难的局面。
3. 提供便捷、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:短信服务提供者在发送商业短信时,必须随信息提供明确的退订途径,且不得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任何障碍。同时,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需向用户提供短信防侵扰服务。
4. 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:规定禁止混用端口码号来发送不同类型的短信(如商业短信与服务短信),并要求在发送端口类短信时必须同时传输发送方的真实身份信息,确保每条短信的来源可追溯、责任可究。
5. 落实信息留存与安全管理: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准确记录并留存短信发送与接收时间、双方号码等信息不少于6个月,并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。